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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马月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马月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红池路*号。法定代表人:文小凤。委托代理人:杨春楠,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42319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月娣,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马月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1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上诉请求:一审法院以“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裁字[2017]第007号仲裁裁决书载明为终局裁决”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裁字[2017]第007号仲裁裁决书载明为终局裁决,现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驳回上诉人可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裁字[2017]第007号仲裁裁决书已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现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定程序,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西湖区豫章汇景大酒店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 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