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都泽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泽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298号原告:成都泽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文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伟,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泌汩,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维利。原告成都泽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泽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泽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泽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原告成都泽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 娓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炜鸿(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