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春艳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艳,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894号原告:郭春艳,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宝山路65号(凤凰国际商务广场)2幢2502室。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志杰,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艳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艳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郭春艳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巨红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