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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晓红与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红,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875号原告:陈晓红,女,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湾创业街6号二单元附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206296XN。法定代表人:黄文平。原告陈晓红与被告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晓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晓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晓红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梦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