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李怀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李怀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鸟林新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徐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云,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玲,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德,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佑鹏,江西求���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怀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考虑到被上诉人李怀德确实困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上诉���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刚审 判 员 艾力钊审 判 员 甘致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 文书 记 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