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木彬故意伤害、妨害作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24号罪犯林木彬,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泰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闽0625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木彬犯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木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木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十一月至二0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林木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木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