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曹建祥与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祥,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722号原告曹建祥。被告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祥诉被告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建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建祥撤回对余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曹建祥负担,予以免交。(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