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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曹建祥与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祥,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722号原告曹建祥。被告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祥诉被告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建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建祥撤回对余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曹建祥负担,予以免交。(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