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吉才与吴红兵、丁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才,吴红兵,丁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825号原告:王吉才,男,个体工商户,住瓜州。被告:吴红兵,男,个体工商户,住瓜州。被告:丁钰,男,住瓜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兴军,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吉才诉被告吴红兵、丁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王吉才负担。审判员 陈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