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方仁贵与王韶、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仁贵,王韶,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50号原告:方仁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韶,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丽,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方仁贵与被告王韶、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方仁贵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仁贵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韶、陈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仁贵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方仁贵负担。审判员 刘崇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