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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靳连松与边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连松,边玉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61号原告:靳连松,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玖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立,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玉发,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招商局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连松与被告边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连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连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