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靳连松与边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连松,边玉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61号原告:靳连松,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玖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立,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玉发,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招商局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连松与被告边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连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连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