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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新莹与雷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566号原告:吴新莹。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巧丽,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告吴新莹与被告雷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吴新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莹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新莹负担。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