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新莹与雷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566号原告:吴新莹。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巧丽,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告吴新莹与被告雷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吴新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莹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新莹负担。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