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89徐瑞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瑞彬,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清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清丰县。2008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瑞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瑞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徐瑞彬进入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某室,入户窃得被害人尹某放置在床上的钱包内现金人民币300元。另查明,被告人徐瑞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查明,被告人徐瑞彬于2008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瑞彬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姬某、孙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网逃人员交接手续,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瑞彬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瑞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瑞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瑞彬有前科、取保候审期间脱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瑞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予以顺延,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徐瑞彬退赔被害人尹某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