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8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卢玉兵诉孙华文、巫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兵,孙华文,巫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8537号原告:卢玉兵。被告:孙华文。被告:巫小青。原告卢玉兵与被告孙华文、巫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卢玉兵于2017年7月21日以“诉状上被告孙华文的身份信息及住址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玉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玉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