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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607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5年5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刘某某,男,现年约30岁,汉族,初中文化。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