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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仁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55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仁普,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莘县。2017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仁普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某、被告人李仁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7日至10月7日间,被告人李仁普通过QQ认识杨某,在聊天过程中,李仁普谎称自己曾在公安局上班可以帮助杨某要债并以收取劳务费为由骗取杨某人民币2000元,后又虚构做啤酒生意、开店、购买汽车等事实先后骗取杨某共计人民币23000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李仁普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仁普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仁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仁普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仁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止。罚金、赃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