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海逸御峰分公司与徐新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海逸御峰分公司,徐新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727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海逸御峰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环冈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6316343H。负责人:杨济荣,系该分公司高级物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建国,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宇,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海逸御峰分公司诉被告徐新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雪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海逸御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新宇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9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