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季景亮与季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景亮,季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375号原告:季景亮,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胡灯伟,兰陵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季涛,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彭浩龙,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景亮诉被告季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景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季景亮负担。审判员 徐冬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