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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江,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人胡江在重庆市开州区“3+1”夜市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渝XX**小型轿车搭乘唐某沿安康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安康街与凤凰路交叉路口时,与苏某驾驶的渝XX**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随即,被告人胡江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胡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4mg/100ml。被告人胡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江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胡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