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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皓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弘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皓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772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皓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徐妮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弘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明蓉,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皓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弘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拟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43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汤静隽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韩雨奇书 记 员 臧唯佳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韩雨奇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