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晓良与宿州市良宇置业有限公司、陈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良,宿州市良宇置业有限公司,陈良,李芹,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909号原告:张晓良,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981237973.法定代表人:陈良,总经理。被告:陈良,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芹,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田伟,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良诉被告宿州市良宇置业有限公司、陈良、李芹、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良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晓良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晓良负担。审 判 长 刘存领审 判 员 张化明人民陪审员 冯海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信 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