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柯汉培与李梅、茂名市人民医院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汉培,李梅,茂名市人民医院,茂名市站前街道办事处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422号原告:柯汉培,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传欣、邓耀洲,均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梅,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被告:茂名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茂名市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岩,医院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茂名市站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茂名市口岸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谢光森,主任。原告柯汉培与被告李梅、茂名市人民医院、第三人茂名市茂南区站前街道办事处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柯汉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汉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汉培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柯汉培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