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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熊法亭与河南省翠源堂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法亭,河南省翠源堂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熊法亭,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河南省翠源堂实业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与湛北路交叉口西南侧一楼。法定代表人董付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光明路与湛北路交叉口路南)。法定代表人肖平,总经理。平顶山中级法院作出的平仲裁字(2016)第2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省翠源堂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河南省翠源堂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收入限额2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