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重庆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乐天精品酒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乐天精品酒店,胡明学,郭维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833号原告:重庆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二期文化路至俱乐部路口处桂溪小学集资房7、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204235478。法定代表人:蒋小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忠维,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权,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乐天精品酒店,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黄水镇川鄂街**号,注册号:50024060768516.经营者:杨世文,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胡明学,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第三人:郭维琴,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乐天精品酒店、第三人郭维琴、胡明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13元,由重庆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琴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