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村民委员会、吴纪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村民委员会,吴纪胜,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7825790-7,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方岩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高峰,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所,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纪胜,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蒙,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9641W,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21幢302商铺。诉讼代表人:郑小秋,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方岩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吴纪胜及原审第三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合同的效力、债权的真实性及所转让债权是否足以清偿第三人是案件审理的焦点。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涉案夕阳红大楼的工程款为57843404元,方岩村委会已支付苍建公司5460余万元,尚欠322万元。二审中,方岩村委会提供一份150万元的票据证明除一审认定已付的5460万元之外,还另行支付工程款150万元。苍建公司认为方岩村委会欠其工程款322万元及工程延期补偿款801万元,并将该债权一并转让给了吴纪胜及案外人方文爽等10人。根据吴纪胜一审提供的2015年10月30日和2015年12月31日的两份协议书及一审法院对案外人方文爽等8人所作的谈话笔录可知,该10人之间对工程款的分配比例已达成内部协议。现吴纪胜并未按内部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主张权利,本案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外人方文爽等9人的利益,应追加该9人参与诉讼。综上,原判遗漏必须追加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村民委员会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夏孟宣代理审判员 钟志亮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