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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宝贵、徐洪梅与吴元翠、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贵,徐洪梅,吴元翠,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599号原告:宋宝贵,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徐洪梅,女,1964年4月3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吴元翠,现住通化市。第三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合吉。原告宋宝贵与被告吴元翠、第三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宋宝贵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宝贵负担。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