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宝贵、徐洪梅与吴元翠、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贵,徐洪梅,吴元翠,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599号原告:宋宝贵,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徐洪梅,女,1964年4月3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吴元翠,现住通化市。第三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合吉。原告宋宝贵与被告吴元翠、第三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宋宝贵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宝贵负担。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