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与张保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0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保军,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XX与张保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保军给付申请执行人XX租赁费82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60万元,下欠22万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清。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并于2017年5月16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即由被执行人张保军给付申请执行人XX截止2017年3月30日前应给付的租赁费22万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保军更换了联系方式,且未在其居住地寻找到其下落,故未能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执150号执行案件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保军在吴起兴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2万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XX60万元,剩余22万元。本院于2017年7月5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XX本案案件款22万元。申请执行人XX自愿先行垫付了案件执行费3200元,待寻找到被执行人张保军后再向其追偿该费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