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青松、周龙等与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松,周龙,周剑涛,罗运兰,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248号原告:周青松,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住,系张成华之夫。原告:周龙,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系张成华之子。原告:周剑涛,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系张成华之子。原告:罗运兰,女,汉族,1938年7月21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凯,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x105986081(1_1)。负责人:贡献,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洁、王康璐,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开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中路明珠广场天景苑二单元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6876057G(1-1).法定代表人:程芳芳,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敦富,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已就涉案各项赔偿达成协议,原告对协议不持异议,且双方已按协议实际履行。现原告仍要求按协议履行,但原告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四原告因张成华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583120元、丧葬费2756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606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合计710295.5元。因本案诉请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诉讼请求不具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青松、周龙、周剑涛、罗运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缓缴),予以不收取。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