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自亮,马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刑初566号自诉人孙自亮,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人马震,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自诉人孙自亮诉被告人马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震已按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孙自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自亮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鹤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