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吕官与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官,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438号原告:吕官,个体,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文亮,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官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免交。审判员 陶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