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赖文盛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文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56号罪犯赖文盛,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文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交1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008.28元。宣判后,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文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7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008.28元(已交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赖文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赖文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文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肆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224.5分;获得肆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5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龙岩监狱提请对罪犯赖文盛减刑无异议,但认为罪犯赖文盛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赖文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赖文盛属于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文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