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霍红丽与崔建超、顾惠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红丽,崔建超,顾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霍红丽,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1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崔建超,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1日,住禹州市,现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顾惠丽,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2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霍红丽依据生效的(2016)豫1081民初57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375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建超、顾惠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霍红丽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37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