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丽芳、申东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芳,申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丽芳,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申东东,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吴丽芳与被执行人申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83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2881;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93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东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吴丽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申东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丽芳尚未受偿的债权为72881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吴丽芳发现被执行人申东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津0116民初8330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劲 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 乔 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