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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8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九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九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8445号原告:北京九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18层2109号。法定代表人:梁国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青青,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A座702号。法定代表人:连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九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九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九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雒 欣书 记 员  薄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