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51号原告: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东城路20号一楼南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845816534。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锋,该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