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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瑞、王伟勤罚金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王伟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37号移送单位:刑庭被执行人吴瑞,女,20岁,汉族,万荣县人。被执行人王伟勤,男,25岁,汉族,万荣县人。本院在执行吴瑞、王伟勤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瑞应缴纳罚金5000元,王伟勤应缴纳罚金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