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邵某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352号原告:邵某,住址:项城市西大街西路200号附9号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征信代码:法定代表人: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