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行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谢大学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学,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7行初147号原告谢大学,男,194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法定代表人柳萍,该局局长。原告谢大学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7年6月14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大学,被告行政负责人高明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大学诉称,保管好职工的档案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职工档案的遗失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及后果。职工档案遗失后,地方政府根据政策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调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的《重庆市合川区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养老待遇资格证合法有效,形成确认连续工龄的证据。根据渝办发〔2011〕272号、渝人社发〔2011〕270号和渝社险发〔2011〕54号文件通知关于连续工龄认定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合人社信访初字〔2013〕1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要求原告提供原始资料,证明其工作时间等信息,才确认连续工龄的行政行为违法。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作出的合人社信访初字〔2013〕1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要求原告提供原始资料,证明其工作时间等信息才能确认连续工龄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2013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写信反映,请求将××工业职工在××工业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告收到信访件后,进行了调查核实。2013年8月23日,合川区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审核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渝办发〔2011〕27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规定,会议决定对原四川省合川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批复成立的修缮队、金属工具修配组等单位工作的人员纳入连续工龄认定范围,但上述人员必须提供原始资料证明其工作时间等信息。同日被告作出合人社信访初字〔2013〕1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告知原告及时持相关原始资料向区社会保险局申报,以便合川区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并告知原告对答复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合川区人民政府请求复查。2013年8月28日被告将该处理意见书送达原告。故原告的本次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作出的该处理意见书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庭上举示了原告的信访内容和信访答复,拟证明2013年6月27日,原告以个人名义向被告提出信访申请,2013年8月28日,被告将合人社信访初字〔2013〕1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送达给原告:关于原云门街道企业的情况报告;合人社信访初字〔2013〕1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执。原告谢大学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示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属实。原告谢大学在法庭上举示了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举示的合人社信访初字〔2013〕1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举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原、被告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6月27日,原告以“原××企业职工谢大学执笔”名义向被告书写了关于原××企业的情况报告,报告称,××企业于1962年存在,由镇政府根据各单位生产需要统一安排人员,出现同一人员在多个企业上班情况,街道企业的档案在拆区并镇、拆乡并镇中因保管不善大部分被遗失。全体街道企业职工请求社保局及有关领导,认定工龄上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2013年8月23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合人社信访初字〔2013〕1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认为,根据渝办法〔2011〕27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规定,合川区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审核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对原四川省合川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批复成立的修缮队、金属工具修配组等单位工作的人员纳入连续工龄认定范围,但上述人员必须提供原始资料证明其工作时间等信息。因此,请符合条件的信访人及时持相关原始资料向区社会保险局申报,以便合川区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并告知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请求复查。2013年8月28日被告将该信访处理意见书送达原告。2014年原告等人对连续工龄认定提供资料等问题曾向法院起诉被告。现原告针对合人社信访初字〔2013〕1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内容进行起诉,请求确认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原始资料,证明其工作时间等信息才能确认连续工龄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被告作出合人社信访初字〔2013〕1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要求原告信访人必须提供原始资料证明其工作时间等信息,才能确定连续工龄认定,该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于2013年8月28日将该信访处理意见书送达原告,原告现针对被告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内容进行起诉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导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故原告的本次起诉,本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大学的起诉。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