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宜昌殷东磷矿石有限公司、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殷东磷矿石有限公司,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殷东磷矿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殷东磷矿石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3034-0)。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董国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矿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6182610191Q)。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董国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殷东磷矿石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峡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宜昌殷东磷矿石有限公司货款1600万元,支付2010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的资金利息624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资金利息。如逾期支付,应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000元由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殷东磷矿石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殷东磷矿石公司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三峡矿业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