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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秀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707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组织机构代码:45576XXXX 负责人:王业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康倩兰、王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文,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秀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秀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陈秀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 奕 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适(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