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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中市平昌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杨 洋审判员 吴兴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