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02执100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昌宝莲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副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宝莲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00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宝莲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京港澳高速许昌东站路南。法定代表人:周玉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副强,又名曹富强,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生,住禹州市火龙镇。本院在执行许昌宝莲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副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曹副强履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以(2016)豫1002执10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副强名下的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副强名下的小型轿车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建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