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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凌世虎与被告许丹、陈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世虎,许丹,陈薇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2721号原告:凌世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福渡镇。被告:许丹,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陈薇薇(系许丹妻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凌世虎与被告许丹、陈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世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丹、陈薇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凌世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1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许丹于2016年9月23日和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5万元,后期陆续归还了44.5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及时还款。许丹、陈薇薇对凌世虎的诉请既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口头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的亊实为:原、被告于2016年9月前,被告许丹因需资金经营,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给付现金的方式,借给被告许丹75.5万元。后期被告许丹通过给付现金和银行转账陆续归还原告借款44.5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许丹出具的借条和双方借款、还款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许丹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薇薇系被告许丹妻子,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丹、陈薇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凌世虎借款本金31万元;二、被告许丹、陈薇薇给付原告凌世虎利息(按本金31万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被告许丹、陈薇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园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