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1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吴春生,孟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1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2343621Q。法定代表人:赵曰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5698001H。法定代表人:吴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2403028P。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春生,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孟凡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春生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座分理处账户的存款2000元;银座分理处账户90×××68上的存款2496元;90×××69上的5000元;银座分理处账户90×××29上的存款1000元;银座分理处账户90×××251上的存款2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