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继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恢3号申请执行王呈学,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被执行人李继海,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呈学与被执行人李继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继海之子李续材于2017年7月3日交款34500元,于2017年7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李继海之子李续材银行存款41000元,共计75500元。余款申请人王呈学自动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城区人民法院(2010)德城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