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林结文、刘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林结文,刘瑞香,黄木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552号原告:李爱民,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结文,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刘瑞香,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系林结文的前妻。被告:黄木南,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林结文、刘瑞香、黄木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结文、刘瑞香、黄木南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民撤回对林结文、刘瑞香、黄木南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爱民负担。审判员 蔡一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毅玲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