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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7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7209蔡友林与郭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友林,郭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7209号原告:蔡友林,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加强,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谦,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嘉德,男,1952年7月15日生,台湾地区人士,住台湾台中市。原告蔡友林与被告郭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立案受理。原告蔡友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公告费690元,3320元,由原告蔡友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人民陪审员  冯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