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7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7209蔡友林与郭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友林,郭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7209号原告:蔡友林,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加强,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谦,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嘉德,男,1952年7月15日生,台湾地区人士,住台湾台中市。原告蔡友林与被告郭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立案受理。原告蔡友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公告费690元,3320元,由原告蔡友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人民陪审员 冯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