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齐方瑞、齐安生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方瑞,齐安生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1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方瑞,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人齐方瑞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2月2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齐安生,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人齐安生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2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经预谋,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齐安生通过微信联系制售假证人员为齐方瑞伪造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各1张,并提供被告人齐方瑞照片,其中伪造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姓名为崔少帅,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705141330”,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为“姓名崔少帅、证芯编号为4140022499210”。2017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齐方瑞至中国建设银行常熟市支塘支行申领银行卡期间,出示上述伪造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后被当场查获。常熟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出具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认定,姓名为崔少帅,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705141330为假证。公安局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证芯编号为4140022499210的机动车驾驶证为伪造。被告人齐安生于2017年5月26日主动向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文留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齐方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共同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齐安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方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经预谋,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齐安生通过微信联系制售假证人员为齐方瑞伪造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各1张,并提供被告人齐方瑞照片,其中伪造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姓名为崔少帅,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705141330”,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为“姓名崔少帅、证芯编号为4140022499210”。2017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齐方瑞至中国建设银行常熟支塘支行申领银行卡期间,出示上述伪造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后被当场查获。经常熟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认定,“姓名为崔少帅,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705141330”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认定,证芯编号为4140022499210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2017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齐方瑞至中国建设银行常熟支塘支行申领银行卡时出示上述伪造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齐方瑞传唤至支塘派出所讯问,被告人齐方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齐安生于2017年5月26日主动向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文留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齐方瑞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常熟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收缴单,抓过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共同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齐安生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方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方瑞、齐安生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齐方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齐安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方瑞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齐安生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涉案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本,由该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惠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