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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永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永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72号罪犯胡永杰,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烟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9月13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9月1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6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月4日、2015年5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胡永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永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一次;分别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2015年度省级、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胡永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永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具有多种从严情节,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永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