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古仕奇贸易有限公司、陈孟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古仕奇贸易有限公司,陈孟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古仕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丰路碧水龙庭6栋3单元9A。法定代表人:龚思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孟利,男,199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桂东县。上诉人深圳市古仕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仕奇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孟利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孟利一审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并由古仕奇公司承担退货运费;2、请求判令古仕奇公司依法赔偿陈孟利三倍损失,即:4356x3=13068;3、本案诉讼费、打印费、交通费、由古仕奇公司支付(以实际开支为准);4、因为本案古仕奇公司原因所产生的可能的公告费由古仕奇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古仕奇公司退还陈孟利货款4356元,陈孟利同时退回古仕奇公司品牌为GSQ/古思奇、货号S721的黑色手包22个,若无法如数退还,折抵相应货款;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古仕奇公司向陈孟利赔偿损失13068元;三、驳回陈孟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古仕奇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陈孟利预交,陈孟利同意由古仕奇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陈孟利。判后,古仕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孟利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孟利负担。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孟利无法证明该货物是古仕奇公司所发出的货物;二、古仕奇公司提供本公司出具的货物鉴定报告与陈孟利提供的不一致。古仕奇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鉴定本公司产品属于头层牛皮,未违规承诺的材质。陈孟利提交书面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依法有据,应驳回古仕奇公司的无理诉求,维持原判。陈孟利曾经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古仕奇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古仕奇公司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承认存在违法销售行为,古仕奇公司明知涉案产品存在违法行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古仕奇公司仍提起上诉,伪造假证进行上诉及抗辩,纯粹是有意扰乱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综上,古仕奇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说法相互矛盾,也没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陈孟利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古仕奇公司提交了手机短信打印件和网页打印件,予以证明陈孟利是恶意购买涉案产品,通过手机短信、网页商品评价等方式对古仕奇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即陈孟利并非真正意义的消费者。陈孟利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关于古仕奇公司对涉案产品的网页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原审法院已作分析认定,本院予以认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即该法保护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发生的消费行为,而本案中,陈孟利一次购买22个相同男士手包,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中确有此客观需要,故本院按照普通人一般正常生活对涉案产品的需要水平来对陈孟利行为性质进行界定,酌情认定其中2个为合理消费行为,古仕奇公司对此应予以三倍价款的赔偿,其余20个属于一般的商事买卖行为,陈孟利不具有生活消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专属权益,但可享有商事合同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古仕奇公司因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陈孟利要求退货退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瑕疵履行的规定,应予支持;陈孟利另行要求赔偿损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案中,陈孟利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古仕奇公司应向陈孟利退还货款4356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陈孟利须向古仕奇公司退回22个涉案产品,若无法退回,则按购买价计算折抵相应价款;同时,古仕奇公司还需向陈孟利赔偿1188元。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处理部分失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4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4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4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深圳市古仕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孟利赔偿1188元;四、驳回陈孟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6元,由陈孟利负担161元、深圳市古仕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由陈孟利负担161元、深圳市古仕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颖仪谢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