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学军与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第一村民组、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学军,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第一村民组,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82号申请人:田学军,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第一村民组,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被申请人: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申请人田学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第一村民组、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存放宁城县天义镇人民政府农经站土地征收补偿款1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为申请人田学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学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第一村民组、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民委员会存放宁城县天义镇人民政府农经站土地征收补偿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邮寄费44元,合计1064元,由田学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渐 伟 来自